內地公司海外投資——odi備案常見實務問題解答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辦理業務 odi備案登記 辦理時間 周期1-3個月 增值服務 盡調報告/可研型報告/文件公證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中國公司海外投資——odi備案常見實務問題解答
1、ODI備案后出境的資金是否只能用于特定目的?
答:是的,ODI備案后出境的資金專款專用,不能用于投資其他項目。資金需按照備案的用途進行使用,確保資金流動的合規性。
2、如果投資路徑包含路徑國,途經國是否需要再備案?
答:如果途經國只是作為資金流轉的通道,不開展實際業務,一般不需要在路徑國再備案。但如果在路徑國設立公司并開展業務,則需要根據當地法律法規進行備案或注冊。
3、ODI匯出的幣種有什么要求?
答:企業在進行ODI匯出時,必須遵循“同幣種原則”,即匯出幣種需與備案時登記的幣種一致。若《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中同時列出人民幣和美元,則應以境內實際出資幣種為準。比如說:《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寫的是美元,下面還有一欄寫的是人民幣。這種情況下應當以中方境內現金出資實際幣種和金額欄目幣種為準。
4、境外公司設立時間和ODI備案的聯系
答:在實施境外投資行為時,從理論上講,應當先完成ODI(境外直接投資)備案,然后再設立境外公司。然而,由于ODI備案的周期較長,并且在申請時需要進行核名,企業有可能在提交申請的同時著手籌備境外公司的設立。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地區能夠接受提前1個月以內且境外公司尚未開展實際運營的情形。
5、已運營的境外公司是否可以后補ODI備案?
答:已在運營的境外公司一般無法后補ODI備案。但如果境外的公司沒有開戶、沒有運營等,即沒有實際業務的發生,且之前的境外公司股東是大陸公司而非自然人,可以補做ODI備案。(要結合內地企業所屬審批機構的政策要求。)
6、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
答: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的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取決于具體的投資路徑和方式:
直接投資:
如果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行投資,這種情況被視為境外投資,并需要參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通過控制的企業進行投資:
如果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也被視為境外投資,同樣需要遵守《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無論是通過直接投資還是通過控制的企業進行投資,只要涉及到對港澳臺地區的投資,都可能被視為境外投資。
7、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備案?
11號令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8、在需要辦理核準或備案的項目中,存在多個投資主體,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還是各投資主體需分別提出申請?
根據11號令第十六條,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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