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投資實務——東南亞主要國家外資市場準入規定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服務項目 境外公司注冊 服務優勢 提供一站式服務解決方案 附加服務 境外公司開戶/境內合規手續辦理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中國企業出海東盟首先要面臨的問題是,擬投資的行業在投資目的國是否存在外資準入限制以及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本文將詳細為大家梳理。
一、泰國
根據泰國《外籍人經商法》有關規定,泰國限制外國人投資的行業有以下3類:
《外籍人經商法》附錄第一類行業:【禁止外國人投資的行業】
包括:報業、廣播電臺、電視臺;種稻、旱地種植、果園種植;牧業;林業、原木 加工;在泰國領海、泰國專屬經濟區的捕 魚;泰國藥材炮制;涉及泰國古董或具有歷史價值之文物的經營和拍賣;佛像、缽盂制作或鑄造;土地交易等。
《外籍人經商法》附錄第二類行業:【須經商業部長批準的行業】
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或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民間手工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業務,須經商業部長根據內閣的決定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方可從事的行業:
(1)涉及國家安全穩定的投資業務,包括生產、銷售、修理槍械、子彈、火藥、爆炸物及其有關配件,武器、軍用船、飛機、車輛,一切戰用設備的機件設備或有關配件;國內陸上、水上、空中等運輸業,包括國內航空業。(2)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民間手工業、自然資料、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業務,包括泰國傳統工藝品的古董、藝術品買賣,木雕制造,養蠶、泰絲生產、泰綢織造、泰綢花紋印制,泰國民族樂器制造,金器、銀器、烏銀鑲嵌器、鑲石金器、漆器 制造,涉及泰國傳統工藝的盤器、碗器、陶器制造。(3)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業務,包括蔗糖生產,海鹽、礦鹽 生產,石鹽生產,采礦業、石頭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外籍人經商法》附錄第三類行業:【本國人對外國人未具競爭能力的投資業務】
外國人須獲得外國人經商委員會的批準并由商業部商業發展廳廳長簽發許可證后方可經營該類行業:碾米業、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產養殖業;營造林木的開發與 經營;膠合板、飾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產;會計、法律、建筑、工程服務業;工程建設,但不包含:(1)外國人投入的Zui低資本在5億泰銖以上的公共基本設施建設、運用新型機械設備、特種技術和專業管理的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建設。(2)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中介或代理業務,但不包含:①證券交易中介或代理、農產品期貨交易、有價證券買賣業務;②為聯營企業的生產、服務需要提供買賣、采 購、尋求服務的中介或代理業;③為外國人投入Zui低資本1億泰銖以上的、行銷國內產品或進口產品的國際貿易企業提供買賣、采 購、推銷、尋求國內外市場的中介或代理業務;拍賣業,但不包含:a)國際性拍賣業,其拍賣標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國傳統工藝、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古董、古物、藝術品之拍賣;b)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拍賣;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產或農產品的國際貿易;Zui低資本總額低于1億泰銖的百貨零售業、Zui低資本少于2500萬泰銖的商店;Zui低資本少于100萬泰銖的商品批發業;宣傳廣告業;旅店業,不含旅店管理;旅游業;餐飲業;植物新品種開發和品種改良;除部級法規規定的服務業以外的其他服務業等。
外國人除需經商業部長根據內閣決議批準外,還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方可從事上述第二類規定的行業: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規定的非外國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國法人公司資本的40%(除非有適當原因,商業部長根據內閣的批準可以放寬上述持股比例, 但Zui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國人所占的董事職位不少于2/5。
對上述屬于外商經營企業法所規定的須得到允許方可進行投資的二、三類行業,外國人在泰國開始商業經營的Zui低投資額不得少于300萬泰銖,其他行業Zui低不少于200萬泰銖,并且不得低于開始商業經營后頭三年的預計平均年度運營支出的25%。Zui低投資額對在泰國注冊的法人來說是指注冊資本,對未在泰國注冊的外國投資者或法人來說是指來泰經商所匯入的外匯。如果外國人屬于《投資促進法》《工業園管理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可享受投資優惠或得到經營許可的投資者,則可以從事第二、三類中規定的某些行業。
【股權限制】
對以下行業的投資,泰國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農業、畜牧業、漁業、勘探與采礦業和1999年頒布的《外籍人經商法》附錄第一類行業中的服務行業。2006年《外籍人經商法》修正草案共有3項要點:
(1)對于“外國法人”的定義,在原先規定外國人持股比例超過50%即被視為外國法人外,還規定即使外國人持股比例沒有超過50%,但外國人投票權比例超過50%,也被視為“外國法人”;(2)修改處罰規定,增加對未獲批準擅自經營限制外商經營的業務的外資企業或由泰國人代理持股的外資企業的處罰金額;(3)調整《外籍人經商法》附錄中的第三類行業目錄(即泰資企業尚缺乏能力與外資企業競爭的行業,外國人須獲得外國人經商委員會的批準并由商業部商業發展廳廳長簽發許可證后方可經營該類行業),已有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行業(如旅游業、金融業、證券業等)將不再被列入第三類行業。
對于不符合上述新規定的現有外資企業,《外籍人經商法》修正草案給予修正的寬限期。對于未獲批準或使用泰國人代理持股經營第一類行業(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國人經營的行業,如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土地交易等)和第二類行業(涉及與國家安全和文化藝術有關的行業,如武器、文物和藝術品等)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90天內向商業部報告,并在1年內修正;對于外國人持股不超過50%但擁有超過一半投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1年內通知商業部并在兩年內將投票權降低在50%以下。對于屬于第三類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分別在90天及1年之內向商業部報告其外國人持股地位及其擁有投票權的比例,然后便可繼續經營,而不需減少外國人持股和擁有投票權的比例,因為這類行業與國家安全無關,而且不屬于禁止外國人經營的行業。對于在《外籍人經商法》修正案通過后成立的企業,必須按照新的法律規定執行。
【外資參與當地農業投資合作的規定】
泰國嚴格禁止外資進入農業投資領域,不允許外資獲得農業耕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外資參與當地林業投資合作的規定】
泰國嚴格禁止外資進入林業投資領域,不允許外資獲得林業耕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外資公司參與當地證券交易規定】
泰國沒有關于外資公司參與當地證券交易的特殊規定。在泰國注冊成立的外資公司參與證券交易與本土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二、越南
越南對投資項目實行負面清單制度。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投資法》明確規定了25個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59個有市場準入限制條件的行業。
根據越南新版投資法,外資市場準入情況如下:
【不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25 個)】
(1)經營商業領域內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2)各種形式的新聞及信息采集活動;(3)水產捕撈或開發;(4)安全調查服務;(5)司法行政服務,包括司法鑒定服務、訴訟文書送達服務、財產拍賣服務、公證服務、資產清理服務;(6)根據合同將勞務人員送往國外工作的服務;(7)投資建設陵園、墓地設施,以便轉讓與設施關聯的土地使用權;(8)直接從居民家中回收垃圾服務;(9)向公眾征詢意見(民意調查)服務;(10)爆破服務;(11)生產經營武器、爆破材料及輔助工具;(12)進口、拆解二手海船;(13)郵政公益服務;(14)商品轉口;(15)商品暫進再出;(16)出口、進口和分銷外國投資者、外資經濟組織不能出口、進口和分銷的商品目錄內的商品;(17)在武裝力量所屬單位收集、購買和處理公共財產;(18)生產軍事物資或設備;經營武裝力量的軍裝、軍用物資、軍用武器;經營軍隊和警察專用的設備、技術、器材、車輛及零件、部件、配件、物資、特種設備;經營上述物資生產專用技術;(19)工業產權代理服務、知識產權鑒定服務;(20)建立、運行、維護、保養用于航海、水區、水域、公共海運水道和航線的警報系統;為公布《航海通告》而進行的水區、水域、公共海運水道和航線考察服務;考察、制作和發行水域、海港、海運水道和航線的航海圖;制作和發行航海安全資料、印刷品;(21)為保障水區、水域、公共海運水道航行安全而進行的調度服務;航海電子信息服務;(22)對交通運輸工具(包括系統、總成、設備、零件)進行檢測(檢查、測試)并頒發證書;對用于交通運輸的工具、專用設備、集裝箱、危險物品包裝設備進行檢測并頒發技術安全和環保證書;對海上油氣勘探、開采和運輸工具及設備進行檢測并頒發技術安全和環保證書;對安裝在交通運輸工具和海上油氣勘探、開采、運輸工具及設備上的對勞動安全有嚴格要求的機械設備,進行勞動安全技術檢測;對漁船開展登檢服務;(23)天然林調查、評估和開發(包括木材采伐,捕獵、捕捉稀有野生動物,管理植物、生物及用于農業的微生物基因庫);(24)在農業與農村發展部審定和評價之前,對新的生物物種基因進行研究或使用;(25)提供旅行服務,不包括為國際游客到越南提供國際旅行服務。
【允許外商附條件投資的行業(59 個)】
(1)生產和分銷包括影像制品在內的文化產品;(2)制作、分銷、播放電視節目及歌舞、舞臺、電影作品;(3)提供廣播電視服務;(4)保險;銀行;證券交易以及與保險、銀行、證券交易相關的其他服務;(5)郵政通信服務;(6)廣告服務;(7)印刷服務,出版物發行服務;(8)測量和地圖繪制服務;(9)高空拍攝服務;(10)教育服務;(11)自然資源、礦產、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和加工;(12)水電、海上風電和核能;(13)使用鐵路、航空、公路、水路、海運、管道等方式運輸貨物和運送旅客;(14)水產養殖;(15)林業和捕獵;(16)經營博彩業、賭場;(17)保安服務;(18)河港、海港、機場的建設、運營和管理;(19)經營房地產;(20)法律服務;(21)獸醫服務;(22)與外國在越服務供應商的商品銷售有直接關系的商品銷售活動及其他活動;(23)技術檢查和分析服務;(24)旅游服務;(25)健康服務、社會服務;(26)體育和休閑娛樂服務;(27)造紙;(28)生產 29 座以上的交通工具;(29)發展和運營傳統集市;(30)商品交易所活動;(31)國內零散商品回收服務;(32)審計、會計、會計帳本和稅務服務;(33)價格審定服務;為進行股份化而提供的企業價值評估咨詢服務;(34)與農林漁業相關的服務;(35)生產、制造飛機;(36)生產、制造火車車頭和車廂;(37)生產、經營香煙、香煙原材料、香煙專用生產設備;(38)開展出版商活動;(39)新造、維修輪船;(40)廢物回收服務,環境觀測服務;(41)貿易仲裁、仲裁和解服務;(42)經營物流;(43)沿海海運;(44)耕種、生產或加工各種稀有植物,養殖育種稀有野生動物以及加工、處理這些植物和動物,包括鮮活動物及其制品;(45)生產建筑材料;(46)建筑及相關技術服務;(47)組裝摩托車;(48)與體育、美術、表演藝術、時裝展示、選美、模特表演以及其他休閑娛樂活動有關的服務;(49)航空運輸輔助服務;航空港、機場地面技術服務;航空餐食供應服務;引路信息監督服務,航空氣象服務;(50)船舶代理服務;拖駁服務;(51)與文化遺產、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攝影、錄像、錄音、藝術展覽、節慶集會、圖書館、博物館有關的服務;(52)與旅游推廣、宣傳有關的服務;(53)與藝人和運動員選拔、簽約和管理有關的代表及代理服務;(54)與家庭有關的服務;(55)電子商務活動;(56)陵園經營、陵園服務和殯葬服務;(57)飛機播種和農藥噴灑服務;(58)航海領航服務;(59)根據國會、國會常委會、政府、政府總理試點管理機制進行投資的行業。
三、柬埔寨
柬埔寨政府視外國直接投資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柬埔寨無專門的外商投資法,對外資與內資基本給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體現在《投資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外國投資提供了保障和相對優惠的稅收、土地租賃政策。《投資法》對外資基本給予國民待遇,除土地所有權由于柬憲法規定,僅允許柬籍公民和法人合法取得,其他方面實行內外資一致。此外,《投資法》還承諾不對投資進行違法征收和國有化,對已批準的投資項目產品和服務價格不進行管制,允許投資者將收益自由匯出國外。
【限制投資的領域】
《投資法修正法實施細則》(2005 年 9 月 27 日頒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實體從事的投資活動,包括:
(1)神經及麻醉物質生產及加工;(2)使用國際規則或世界衛生組織禁止使用、影響公眾健康及環境的化學物質生產有毒化學品、農藥、殺蟲劑及其他產品;(3)使用外國進口廢料加工發電;(4)森林法禁止的森林開發業務;(5)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對外國公民的限制】
《投資法修正法》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作出規定:
(1)用于投資活動的土地,其所有權須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 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2)允許投資人以特許、無限期長期租賃和可續期短期租賃等方式使用土地。投資人有權擁有地上不動產和私人財產,并以之作為抵押品。
【礦產投資】
2016 年 6 月,柬埔寨政府出臺《礦產勘探和工業開采執照管理條例》。根據條例,面積小于 200 平方公里的礦產勘探與開采執照,由礦產能源部批準;大于200平方公里的礦區勘探開采執照,由王國政府批準。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權在規定的條件內提出超過一個礦區的勘探申請。執照有效期為3年,到期之后可申請延期兩次,每次為期兩年。已獲政府授予礦產勘探和開采權的企業須在180天內提出新的勘探和開采申請,否則其執照將被沒收。
中國投資者以公司直接出資的方式注冊外國公司或投資并購項目,則需提前申請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手續,關于外國公司注冊及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手續可向鑫達李經理了解,另外注冊海外公司所需要的使館公證、海牙公證認證等,也均可辦理經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