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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企業設立馬來西亞公司法律重點解析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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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受到地緣政治影響,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正在尋求出海機遇,馬來西亞正成為中國投資者在東南亞投資的重要目的地國之一。許多中國企業出海馬來西亞時都會在當地設立公司或辦事機構。在此之前,企業應當詳細了解當地公司法,尤其是公司類型、公司資本、本地董事等重點事項。對有意在馬來西亞投資的中國企業家,有必要了解馬來西亞公司設立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法律事項。

      一、設立馬來西亞主要公司類型

      (一)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其股東/成員對公司的債務負有法律責任,但債務于他們在公司中未支付的任何股份金額,即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公眾公司。

      2.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在馬來語,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被稱為 “Sendirian Berhad”,因此,其名稱的縮寫為“Sdn Bhd”。這是外國人可以在馬來西亞注冊的唯一公司類型。

      此類公司的股份是私下發行給個人和/公司的,私人有限公司的Zui低股東人數為1,Zui多股東人數為50。私人有限公司所需的Zui低董事人數為1名通常在馬來西亞居住和在馬來西亞擁有主要居住地的董事。私人有限公司也無需公開報告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召開年度股東大會。

      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的一些目的包括將這些公司用于合資企業,設計控股和子公司的關系等等。如果由少于20個人擁有的公司獲得CCM證明其為豁免私人公司,該公司則無需向CCM提交財務報表。但是,公司仍然有義務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以備作為公司記錄和內部記錄。

      3.公眾有限公司(“Bhd”):在馬來語,公眾有限公司被稱為“Berhad”,因此,其名稱的縮寫為“Bhd”。公眾有限公司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但通常會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獲取成為上市公司的全部利益,例如 接受公眾對其股票的股權投資。

      公眾有限公司的Zui大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而且公眾有限公司必須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并就其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報告。由于其公眾性質,公眾有限公司受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和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的更高的報告標準和上市規則的約束。

      公眾公司所需的Zui低董事人數為2名,且必須有在馬來西亞居住和以馬來西亞為主要居住地的董事。公眾有限責任公司的例子包括各大銀行,電信公司,建筑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這些公司大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私人公司可以通過特別決議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提出轉換通知,以轉換為公眾公司。外國人不得在馬來西亞成立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4.無限責任公司

      顧名思義,無限責任公司意味著其成員/股東的責任是無限的。因此,其成員/股東將對無限責任公司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全部個人責任。
      在馬來西亞,很少公司會注冊為無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特別決議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提出轉換通知,以轉換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普通合伙

      在馬來西亞,合伙企業是以個人名義所擁有的企業,企業擁有人是個人,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可以由一人或不多過二十人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申請注冊,這是大馬Zui便宜和Zui簡單的公司形式,沒有年度報告,馬來西亞的商業法令也沒有指定經營者必須審計賬目,也不用聘用秘書公司。公司賺取的利潤需要以個人所得稅的名義申報。
      注冊合伙企業的優勢:手續簡單,注冊費用少,較便宜的注冊費用,企業決策簡單。注冊合伙企業的劣勢:承擔無限的個人責任,所有合伙人需共同承擔債務,按照個稅申報,需要繳納較高的稅務,無法進行股權融資,不能向銀行申請貸款。

      (三)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類似于私人有限公司和合伙公司的結合,企業擁有人Zui少兩人,沒有Zui高限額。一般比較適于中小型企業,特別是服務行業或涉及專業的領域。公司以合伙人出資為出資方式,合伙人不承擔任何個人責任,除非是自己不法行為或不作為或沒有授權。合伙人承擔的責任是與LLP共同承擔,但未付股本。除非合伙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不強制執行法定審計。

      二、設立馬來西亞公司資本

      馬來西亞公司的注冊資本無需實繳、無需驗資,Zui低從2元馬幣起,Zui高沒有上限,但是不建議高于10000馬幣。特殊牌照有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本地董事

      本地董事,又稱名義董事。馬來西亞公司法規定,每家公司都必須至少有一名名義董事,但該名義董事不得在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業務決策中發揮作用。名義董事通常被用作法律要求的符合,以確保公司滿足董事的Zui低數量要求。然而,作為名義董事可能涉及一些法律和商業風險,需要著重考慮。

      名義董事既不能是公司銀行戶頭的簽名者,也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產生任何影響。名義董事僅僅是公司委任的董事,以符合當地的法定要求(舉例來說,公司必須任命一名當地居民董事)。公司日常業務活動仍由其他董事及管理人員負責,并全權負責公司銀行戶頭來往。名義董事無權代表公司簽署任何發票、合同或法律文件。

      馬來西亞公司的利益和馬來西亞本地董事無關,但如果馬來西亞公司違法,那么名義董事則是第一責任人。因此,一方面,要做好董事個人的風險控制。要選擇品行良好,個人信譽高的董事。這需要經過嚴格的個人背景調查。另一方面,是對董事代理的公司的風險控制,確保這些公司在合法范圍內運營,避免出現問題牽扯到新注冊的公司。
      四、股份轉讓

      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明確了股份的“轉讓”和“傳遞”之間的區別。當股份的法律擁有權因前所有者的自愿和主動行為而發生變化時,如他將其股份賣給另一個人,或他將其贈與他人時,該股份就被稱為轉讓。股份傳遞是指擁有權的改變不是通過有關各方的協議和自愿行動,而是通過法律的實施和其他一些事件的結果,如前擁有者的死亡或破產。

      在股份轉讓中,必須有一個轉讓人和一個受讓人。根據《公司法2016》,轉讓人可以通過正式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轉讓書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并應按照《公司法2016》第105(1)條的規定向公司提交轉讓書。

      值得注意的是,優先購買權的存在將影響公司發行股份或股東轉讓股份的過程。根據《公司法2016》第85條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使公司的現有股東有機會在公司發行新股份時或是現有股東轉讓股份時優先獲得公司的股份。

      如果轉讓人違反了章程和/或股東協議,沒有先向公司現有股東發售,董事必須拒絕注冊向外人的轉讓。違反優先購買權的轉讓是無效的。因此,在進行任何股份轉讓之前,秘書必須檢查公司的章程和/或股東協議,以確定公司股東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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