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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商務廳境外投資之odi備案辦理必看指南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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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商務廳境外投資之odi備案辦理必看指引

      一、境外投資定義及相應管理方式

      (一)定義 :本指南所稱境外投資,是指按《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 2014 年第 3 號令)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及事業單位法

      人通過新設、并購、股權置換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二)境外投資管理方式 :

      1.商務部門行使境外投資管理職能主要依據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 2014 年第 3 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廣東省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粵商務規字〔2021〕5 號)。

      2.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實施分類管理方式一覽表 :

      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實施分類管理方式一覽表

      二、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情形及辦理結果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情形及辦理結果

      三、境外企業(機構)報到登記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 2014 年第 3 號)規定,境外企業(機構)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 / 室)報到登記是境外投資合規經營必不可少的

      重要環節。流程如下 :

      (一)境外企業(機構)在完成境外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 30 天內,境內主體需在“廣東省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上錄入報到登記

      信息后打印《境外中資企業報到登記表》,并將境外企業(機構)注冊登記文件掃描件上傳至系統。

      (二)企業持加蓋境內主體公章的《境外中資企業報到登記表》(一式一份)至省商務廳加蓋公章。為優化對企服務,減少企業省內跑動次數,我廳可受理企

      業以快遞形式辦理。

      (三)境外企業(機構)持省商務廳加蓋公章的《境外中資企業報到登記表》到我駐所在國使(領)館經商參贊處(室)辦理報到登記。報到登記回執聯原

      件企業自行留存,掃描件上傳至系統。

      經備案或核準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企業,即境外投資Zui終目的地企業利用其經營利潤或境外自籌資金(如向境外銀行貸款等)再投資實體企業的,

      境內主體應填寫《境外企業再投資報告表》并向所屬的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流程如下 :

      (一)境外企業在完成再投資企業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 30 天內,境內主體需通過“廣東省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在“已設立境

      外企業再投資備案列表”中選擇“新增再投資”,按提示錄入再投資企業的有關信息,保存并打印《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后加蓋公章。

      (二)境內主體將再投資報告表掃描上傳至系統,經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后即完成報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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