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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東亞國家之韓國公司注冊法律問題解答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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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東亞國家之韓國公司注冊法律問題解析。關于韓國公司注冊及資金出境手續odi備案問題,歡迎垂詢!企業或個人投資韓國,一般有三種形式可供選擇。分別是(1)取得股份;(2)設立分公司;(3)設立業務辦公室。該等投資形式具有的優缺點如下:

      (1)取得股份

      優點:在韓國以取得股份的方式進行投資時,需要滿足一定條件[1],才可以獲取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企業”)的資格。外資企業性質上屬于韓國境內企業,可以自由選擇商號,經營范圍無需與總部完全一致,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獨立于中國總部的獨立法人),符合一定條件有機會申請貸款,亦能夠享有韓國《稅收特例限制法》項下的稅額優惠等。

      缺點:外資企業不同于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需符合法律規定的Zui低1億以上的要求,當然如果無需注冊為外資企業,則其注冊資本金同樣沒有具體限制。另外,資本金賬戶的開戶、境外匯款等設立程序也較為復雜,并且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將負有接受外部審計的義務,以及納稅義務等。

      (2)設立分公司

      優點:沒有Zui低注冊資本金要求,設立程序簡單,不存在外部審計義務等。

      缺點:只能選用和總部相同的商號、經營范圍受到嚴格限制,不能超越中國總部從事業務活動,不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中國總部無法免責,可以獲得信貸的可能性較低,負有納稅義務,不享有任何稅收優惠等。

      (3)設立業務辦公室

      優點:與分公司優點基本相同,另外,不負有記錄賬簿及納稅義務等。

      缺點:與分公司具有的缺點基本相同;另外,業務辦公室只能進行聯絡、市場宣傳等,不能從事創收活動,無法獲得信貸。

      ,在韓國設立外資企業是大部分投資者的第一選擇。關于外資企業形式而言,根據韓國《商法》,韓國可以設立的外資企業形式有(1)株式會社;(2)有限公司;(3)有限責任公司;(4)合資公司;(5)合伙企業。

      本期簡訊僅就投資韓國使用Zui多的企業形式,即株式會社、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特點作簡要介紹,供讀者參考。


      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與中國《公司法》項下的股份公司相類似,系資合性較強的組織形式,如果要以外資企業形式設立株式會社,韓國法律規定Zui低注冊資本金為1億韓元,如果不設外資企業,則其注冊資本沒有具體限制。另外,株式會社還具有如下特點:(1)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2)股份轉讓較為容易;(3)公司可以選擇發行公司債;(4)并可以進行上市交易;(5)就董事人數而言,除了資本金較少的情況外,一般需要3名以上董事;(6)就監事人數而言,除資本金較少等特殊情況外,一般需要設監事;(7)就是否構成獨立審計對象而言,在滿足資產總額、負債總額、銷售總額以及員工人數等相關要求時,株式會社將需要進行外部審計。

      根據韓國《商法》規定,韓國株式會社的決策權行使由兩部分組成,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以及董事會的表決程序,就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而言,股東每持有株式會社1股 享有1個表決權,同時法律明確規定特殊表決需要經過(1)出席股東大會股東享有表決權的2/3以上,和(2)持有股份總數占發行股份總數的1/3以上的股東同意才能作出,需要特殊表決的事項有(1)修改章程;(2)減資;(3)分立合并;(4)轉讓業務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等;(5)其他。韓國《商法》規定,在其他情況下,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一般表決需要經過,出席股東大會股東享有表決權的過半數,和持有股份總數占發行股份總數的1/4以上的股東同意才能作出。就董事會表決程序而言,在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需要過半數董事出席會議,并且出席會議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據此,一般情況下,中方投資者只要確保在株式會社中享有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即大股東,并且,確保占據超過半數以上的董事席位,就可以通過大部分決議進而掌握公司的經營大權。如果投資者僅在株式會社中享有發行股份總數20%有表決權的股份,即小股東,則雖然無法行使上述表決權進而通過相關決議,但是,韓國《商法》規定可以行使如下權利:

      (1)在股東大會召開日前,向董事提出股東大會所議事項相關提案;(2)向董事會提交相關說明并請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3)在股東大會擬選任2名以上董事時,有權向公司請求按照集中投票方式選任董事(章程另有規定除外);(4)請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之訴;(5)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查看或謄寫會計帳簿和文件;(6)其他(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向法院請求解聘清算人等)。

      建議:在韓國有上市或融資需求、擬在韓國設立開放型公司的大部分中方投資者可以選擇設立株式會社。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與中國《公司法》項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相類似,系人合性較強的組織形式, 如株式會社一樣,如果要以外資企業形式設立有限公司,韓國法律規定Zui低注冊資本金為1億韓元,如果不設外資企業,則其注冊資本沒有具體限制。另外,有限公司還具有如下特點:(1)社員僅對公司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2)出資轉讓存在較多障礙;(3)公司不可發行公司債;(4)不可進行上市交易;(5)就董事人數而言,一般需要1名以上董事;(6)就監事人數而言,無需設監事;(7)就是否構成外部審計對象而言,隨著韓國《關于株式會社等外部審計法律施行令》的頒布和施行,在滿足資產總額、負債總額、銷售總額、員工人數以及社員(出資人)人數等相關要求時,有限公司將需要進行外部審計。

      根據韓國《商法》規定,有限公司的決策權行使由兩部分組成,社員大會的表決程序以及董事的表決程序,就社員大會的表決程序而言,每個社員每出資一座享有1個表決權,法律明確規定特殊表決需要經過(1)全體社員的半數以上,以及(2)享有表決權占全體社員表決權的3/4以上的主體通過,需要特殊表決的事項有:(1)修改章程;(2)合并;(3)解散;(4)轉讓業務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等;(5)其他。韓國《商法》規定,在其他情況下,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一般表決需要經過,享有全體社員表決權的過半數的社員出席大會,并經過該等出席大會社員享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就董事表決程序而言,在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需要過半數的董事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據此,一般情況下,中方投資者只要確保出資比例占3/4以上,并且占據半數以上的投資人席位,同時,確保我方占據半數以上的董事席位,即可通過大部分決議而掌握公司經營大權。如果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僅為不到50%或更低的,雖然無法行使表決權以通過相關決議,但是,韓國《商法》規定可以享有如下權利:

      (1)請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之訴;(2)向董事提交載有會議目的和召集事由的書面文件,并請求召集社員大會;(3)請求查看或謄寫會計帳簿和文件;(4)其他。

      建議:在韓國沒有上市或融資需求,投資方為數人,擬在韓國設立中小規模封閉型公司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設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韓國《商法》項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較比有限公司具有更強的人合性,如上所述,如果需要以外資企業的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韓國法律規定的Zui低注冊資本金為1億韓元,如果不設外資企業,則其注冊資本沒有具體限制。除此之外,有限責任公司還具有如下特點:(1)社員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2)未經其他社員同意,無法向他人轉讓出資;(3)公司不可發行公司債;(4)不可進行上市交易;(5)不設董事和監事,設業務執行人作為公司代表;(6)不構成外部審計對象。

      根據韓國《商法》規定,設立社員大會不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義務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決策權行使由兩部分組成,一方面是通過業務執行人自行行使決策權,另一方面是通過全體社員表決通過行使決策權,并且,與出資金額無關,每個社員均享有1個表決權。法律明確規定特殊表決需要經過全體社員的一致同意,需要特殊表決的事項有:(1)修改章程;(2)引入新社員;(3)減資;(4)解散;(5)合并等。據此,如果中方擬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大權的,需要確保業務執行人為中方人員,并且占據全部社員席位。

      建議: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該等特點,在投資者為一人時,采取該種公司形式可以快速作出決策。在韓國沒有融資需求,投資方為一人,擬在韓國設立規模較小完全封閉式公司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韓國公司注冊相關問題可咨詢鑫達李經理,另外,中國投資者以企業直接出資投資韓國,需要辦理odi備案手續,具體辦理事宜歡迎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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