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ODI流程之發改委政策要點分析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辦理業務 odi備案 辦理時間 周期1-3個月 增值服務 盡調報告/可研型報告/文件公證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本期筆者為廣大讀者帶來境外投資ODI流程中的發改委基本政策要點,主要包含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境外投資監管、法律責任等,旨在便于中國企業在對外投資(ODI)時,依法依規履行ODI法定程序,有效控制對外投資的法律風險,維護和保障企業正當合法權益。關于境外投資合規手續odi備案辦理,歡迎垂詢!
要點一:明確境外投資活動的主要類型
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要點二:禁止性規定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要點三: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的核準和備案義務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以下稱“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
要點四:項目實施的前提條件--核準或備案的時點
① 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② 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未取得有效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要點五:項目前期費用的核準/備案
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核準、備案申請。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要點六:項目變更--變更核準或備案事項
已核準、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①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②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③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④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⑤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核準: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備案: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要點七:權利救濟
對核準、備案機關實施的核準、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要點八:大額非敏感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類項目)的報告義務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大額非敏感類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要點九:重大不利情況的報告義務
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產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系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
要點十:項目完成后的報告義務
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項目完成: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產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要點十一:重大事項問詢函的報告義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就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向投資主體發出重大事項問詢函。投資主體應當按照重大事項問詢函載明的問詢事項和時限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要點十二:材料合規性要求
投資主體應當對自身通過網絡系統和線下提交的各類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要點十三:投資主體的法律責任
情形之一:惡意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
法律責任:核準、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備案,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情形之二: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
法律責任: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撤銷該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形之三:(一)未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二)應當履行核準、備案變更手續,但未經核準、備案機關同意而擅自實施變更的。
法律責任:核準、備案機關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并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形之四:(一)未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有關信息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
法律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投資主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
情形之五: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境外投資市場秩序的;
法律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開展該項目并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情形之六:境外投資威脅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
法律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投資主體中止實施項目并限期改正。
情形之七:境外投資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
法律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投資主體停止實施項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補救措施,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點十四:參照適用與排除適用
參照適用情形: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對境外開展投資;②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③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④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
排除適用情形:①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②境內自然人直接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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