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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之商務部ODI備案的審核規定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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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是商務部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活動的具體規定,在進行 ODI 備案過程中,商務部主要是對作為投資主體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審查企業的投資資金來源是否干凈合規,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資金儲備去支撐這項對外投資項目,一般需要企業提交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證明等相關材料。商務部審核通過后會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一)商務部ODI備案需提交材料及審核規范

      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對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對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第七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同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提高辦事效率,更好的服務辦理備案和核準的企業,設立“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境外投資備案表,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需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附《投資備案申請表》樣本如下圖:

      境外投資備案表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Zui后,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制并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只要憑借此《證書》,企業才可以在境外直接投資、進行境外資源開發、跨國經營、品牌建設和市場拓展等多項活動,還可以參與國際經濟合作,企業可以利用該證書,參與國際經濟合作項目、參與境外基礎設施建設、能源項目合作等,以推動國際合作和經濟發展。但是,《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企業需在取得該《證書》的2年內進行對外投資,否則該《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就要按照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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