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之企業再投資相關規定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辦理業務 境外投資備案 辦理時間 周期1-3個月 增值服務 盡調報告/可研型報告/文件公證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計劃境外直接投資的境內企業,除了要關注ODI備案的具體法律規定,還要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已經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通過境外設立的公司開展境外再投資是否還需要相關備案登記?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什么是境外再投資?通俗的講,就是當境內企業通過ODI備案在境外成功設立公司后,再次以境內企業或者境外企業作為投資主體再次跨境投資的行為。
其次,對于境外再投資是否需要備案,我們要分兩種情況:
(一)以境內企業作為投資主體,通過境外企業的設立地,再次進行跨境投資時,境內企業需要再次申請ODI備案。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Zui終目的地頒發”;以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涉及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通過“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以下簡稱《再投資報告表》,樣式見附件4)并加蓋印章后報商務部;涉及地方企業的,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再投資報告表》并加蓋印章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也就是說,企業在進行ODI備案時獲得商務部批準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是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Zui終目的地所頒發的,如果企業境外投資的目的地并不是Zui初ODI備案的申請地,那么這個申請地會作為該企業的境外投資路徑顯示,境內企業通過這個申請地,再次開展跨境投資活動時,就需要重新進行備案。比如,境內企業在香港注冊了一家境外公司,再次以該境內企業的名義去往新加坡投資時,需要重新向三個外匯管理部門申請ODI備案,注冊在香港的境外企業作為投資路徑顯示。
(二)以設立的境外企業作為投資主體時,境內企業是否需要再次ODI備案,取決于境外企業的營業利潤是否高于投資額。如果作為投資主體的境外企業營業利潤高于投資額,只需要向商務部進行再投資報告就可;如果作為投資主體的境外企業營業利潤低于投資額,需要國內企業增資的話,就需要再次向有關外匯管理部門 進行“ODI備案”,更新備案登記。比如,境內一家企業在香港注冊了一家公司,香港這家公司作為投資主體繼續在新加坡投資新的公司,如果香港這家公司的營業利潤足夠支撐投資額,就不需要再次進行ODI備案;如果香港這家公司的營業利潤不夠,需要境內企業增資的話,就要進行“ODI再備案”,重走一遍備案手續。
無需再次進行ODI備案時,在完成境外相應的法律手續后,要將投資變更情況向商務部或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填寫《再投資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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