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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企境外并購之odi備案問題解析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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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在企業實際的對外投資業務中,部分企業因其需要整合境外資源、獲取境外技術、拓展國際市場,選擇通過跨國并購的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根據定義,并購類ODI是以中國境內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在境外直接或間接控股一家公司或者購買境外目標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行為。雖然與新設類ODI的操作方式稍有不同,但由境內公司出資到境外的本質是沒有發生變化的,因此同樣需要受到發改委、商務委以及外匯管理局的監管。?本篇文章旨在探討當中國企業產生境外并購需求時,在進行ODI核準/備案的過程中,有哪些需要關注的要點以及并購類odi備案材料。

      一、并購類odi備案操作要求

      在ODI備案過程中,?企業需要準備一系列文件,?包括境內公司的營業執照、?章程、?股權架構圖、?董事會決議、?法人及股東的身份證明、?審計報告、?商業計劃書、?資信證明等。新設類ODI和并購類ODIZui大的不同點就在于項目標的,相比于新設類ODI,并購類ODI會涉及更多的法律和財務問題,因此在項目備案過程中往往會接受更為嚴格的審核和評估。除了需要提交ODI備案所需基本材料外,企業通常還需要補充并購協議以及項目標的的盡調報告等材料。

      1. 境外公司并購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

      項目標的的并購協議或轉讓協議中應詳細規定并購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包括交易價格、支付方式、交割條件、過渡期安排等關鍵條款,以便相關部門評估企業并購活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項目標的盡調報告

      備案時應提供由有資歷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針對項目標的的基本情況及其定價進行說明,保證并購相關內容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以滿足審批部門的核查需要。盡職調查報告中具體包含的內容,可參考以下信息點:

      ①目標公司概況

      ②法律盡調

      ③財務盡調

      ④市場盡調

      ⑤技術盡調

      ⑥環境盡調

      ⑦人力資源盡調

      ⑧風險評估

      ⑨估值分析

      ⑩建議和結論

      二、并購類odi備案材料清單:

      1.《境外投資備案表》《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原件,系統打印);

      2.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對外投資設立企業相關章程(章程指境外子公司的章程,合資企業還需出具合作協議或合同,以及相關股權收購合同等);

      4. 境內投資主體權力機構作出的境外投資或出資決議(如: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股東如為企業,由企業法人簽字并提供股東營業執照);

      5.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內容應包括:

      (1)境內投資主體情況(公司簡介、財務狀況、公司產品或技術介紹)

      (2)境外投資項目情況(收購情況,境外公司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投資金額,項目規模、主營產品等)

      (3)投資必要性(設立該境外子公司對公司經營有何重要意義)

      (4)投資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測算明細、用途等

      (5)當地投資環境分析評價、風險分析及解決方法、結論等。

      因企業投資情況各有不同,故該材料并無范本,請根據以上內容組織材料。報告應體現公司對該投資決定開展了充分的前期調研工作。

      6.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原件,系統打印)(簽字決策人應與出資決策決議上的人員一一對應并附上身份證明文件,不能隨意更改表單);

      7. 銀行存款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指投資主體的賬款信息,用于證明公司的出資實力。包括并不限于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銀行貸款意向書等)(復印件);

      8. 并購盡職調查:需由具有盡調zizhi的企業或機構出具(如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三、境外中資企業報到登記

      在ODI項目通過相關部門備案后,企業會拿到商務部門和發改部門出具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項目備案通知書》。至此,許多企業會認為ODI備案的整個流程已經基本完成,經常遺漏領取證書的后續工作,尤其是“境外中資企業報到登記”這一事項。

      根據相關規章制度要求,企業應在完成投資所在國公司注冊之日起30日內,填寫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中的《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聯系商務部門加蓋公章,并Zui終向我國駐當地使(領)館進行報到登記。其中赴香港、澳門投資設立的企業,需向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報到登記(簡稱中聯辦報到)。

      企業如果不做境外中資企業報到登記,可能會面臨以下不利影響:

      違反相關法規,可能會受到一定的處罰,如警告、罰款、撤銷投資資格等;

      駐外使領館或中聯辦無法對中資企業進行協調指導及提供公共服務,如政策講解、市場信息共享等,企業無法獲得充分的權益保障;

      在政治動蕩或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因駐外使領館或中聯辦無法及時與企業聯絡,難以對企業提供幫助和支持;

      可能被視為管理不規范、信息不透明,從而影響國內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再投資申請的審批。

      鑫達咨詢可承接全國多地區境外投資(odi)備案服務,了解更多境外投資odi流程相關事宜歡迎咨詢李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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