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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之企業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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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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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筆者將其中境外投資政府審批手續的核心內容更加通俗和精煉的展現出來,供相關企業和人士參考。本文主要關注境外投資備案的基本監管政策和辦理要求,以問答方式向大家呈現。

      1.哪些前期費用可以先行匯出?

      可以先行匯出的前期費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新設或并購項目中的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二)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所需支付的費用。


      2. 前期費用是否有額度限制?

      現行規定下,在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的情況下,可以在僅辦理前期費用外匯登記的情況下出資。根據Zui新擬修訂的規定,擬取消“不超過300萬美元”的規模限制。


      3. 前期費用什么情況下需要匯回?

      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針對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并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Zui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 前期費用是否需要辦理備案?

      根據發改部門的要求,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境內投資主體可以參照境外投資備案提出申請,經備案項目前期費用計入Zui終備案的項目中方投資額。


      5. 能否以非貨幣出資進行備案?

      可以。一般對于新設子公司或合資公司的項目,實踐中可能會存在以非貨幣的形式出資的情況,比如以某些設備、知識產權甚至股權等作價出資。但是,需要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類似文件,或提供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文件(比如設備的菜購合同以及發票等)。


      6. 以設備、物資等貨物出資的,還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以設備、物資等貨物資產出資的,除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在實際出資即將設備、物資交付至境外公司時,需按照海關監管要求辦理口岸申報(自2017年10月25日起,海關監管方式增加代碼2210對應“對外投資”)。


      7. 以知識產權出資的,還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如以國內商標、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出資的,除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在實際出資即變更知識產權權利人為境外公司時,需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如依法需辦理類似手續的,且如涉及技術出口的,可能還需要進行相應的審查)。


      8. 以股權出資的,還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如以股權出資的,境內公司股權出資則需辦理外商投資變更的相關手續,境外公司股權出資則需辦理境外投資變更的相關手續。


      9. 能否以銀行融資的資金進行備案?

      可以,需要提交銀行出具的含融資金額的意向書或類似文件。


      10. 能否以股東貸款的資金進行備案?

      可以,需要提供股東貸款協議或類似文件。


      11. 能否以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進行備案?

      可以,需要提交相應的支持性文件或說明文件。


      12. 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辦事處等是否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需要。就商務部門而言,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辦事處通常也適用,但一般均指需辦理當地注冊登記手續且需要境內投資主體提供資金支持的情況)參照境外投資備案手續執行;就發改部門而言,如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僅負責境內企業或機構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的,可參照新設企業予以受理;從事經營活動的,仍按照新設企業辦理備案手續。


      13. 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辦理備案?

      需要。參照境外投資備案手續執行。


      14. 受讓中方投資者持有的境外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是否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需要。按照并購方式申報。


      15. 中央企業是指什么范圍?

      中央企業系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


      16. 中央管理企業持有部分股權的境內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是否應該按照中央管理企業進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報?

      若中央管理企業A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內企業a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a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則a應按照中央管理企業進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報。


      17. 境內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進行投資的,是否需要進行備案?

      就商務部門而言,除屬于已備案的境外中資企業的再投資外,境內投資主體僅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出資進行投資的,原則上仍需辦理相應的備案手續(實踐中可能很多類似項目并未辦理備案,但是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因缺少外匯登記手續,后續境外公司利潤或出售股權資金的跨境流動將存在實質性障礙;并且,如未辦理備案的,無法從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境外貸款)。但是,就發改部門而言,如不涉及境內投資主體提供權益(包括直接出資或提供融資、擔保等)的,不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手續,但如中方投資金額在3億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類項目則需辦理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手續。


      18. 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穿透至哪一層級?

      “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穿透至Zui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19. 境外企業B的主要資產C位于中國境內,境內企業A直接并購境外企業B,從而獲得境內資產C。該類情形是否需要備案?

      需要。該等情況通常指的是并購紅籌架構的境外融資主體,或者是并購外國投資者通過境外企業B在境內設立的外資項目即境內資產C,均需要辦理商務部門、發改部門的備案。


      20. 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的備案是否有先后要求?

      一般來說,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備案的審查工作是獨立進行的,并沒有誰先誰后一說。因此,在某一部門要求的備案材料準備好后可以先行提交,另一部門的材料可以待準備好后在提交。值得注意的是,鑒于兩個部門的申請材料通常而言差異性不大,而且目前國內某些地方譬如自貿區范圍內通常會實行“一口受理”由單一管理部門如自貿區管委會進行審查,因此也可能需要統一提交材料,具體可與申請主體注冊地主管部門溝通確認。


      21. 申請主體如果是新設立的公司可以申請備案嗎?

      現行法律規定并未對境內投資主體的設立時間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境外投資備案審查的真實性、合規性的要求下,早些年確實對一些設立時間較短的企業(如設立不足六個月的)會特別關注,甚至不受理相應的備案申請。但是,根據目前的審查實踐看,設立時間并不是硬性的指標,通常會結合境內投資主體的業務經營情況、財務情況以及境外投資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必要性等角度進行綜合評判。并且,實操中,允許境內的Zui終投資主體通過設立境內路徑公司的方式進行境外投資,這種情況下,對作為申請主體的路徑公司而言通常不會有設立時間的要求,但需要進一步關注Zui終投資主體的相關情況。


      22. 境外投資項目的中方投資額應如何計算?

      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部分投融資結構復雜的項目,對一些中間環節的融資、擔保金額,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項目實際特點,避免重復、多頭計算。比如:

      某項目內容是收購價值20億美元的資產(Zui終收購協議為20億美元),投資主體A為境內企業,a為A控制的境外企業。形式上看,A投入(視為A直接為項目投入):①以自有資金出資5億美元②為a提供5億美元股東貸款③為a提供5億美元擔保;a投入(視為A通過a為項目投入):④以自有資金出資5億美元⑤以借入資金(股東貸款)出資5億美元(該筆資金由A提供股東貸款)⑥以借入資金(銀行貸款)出資5億美元(該筆貸款由A提供擔保)。實質上看,②和⑤對應的是同一筆投資,③和⑥對應的是同一筆投資,因此,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計算,中方投資額為①+②+③+④=20億美元,而非上述各項金額的簡單累加(①+②+③+④+⑤+⑥=30億美元)。其中,投資主體直接投入的金額為①+②+③=15億美元。


      23. 境內企業以境內股權置換境外企業的股權,不涉及現金交易,如何計算中方投資額?

      境內企業以股權置換方式進行境外投資活動,可按照公允價格(比如:上市公司可按照股票市值換算)和交易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方法計算中方投資額。


      24. 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并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交易協議的金額為1美元。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應為1美元還是境外資產C的實際價值?

      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并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在申請備案時,中方投資額可按照協議約定金額1美元申報。備案機關將在備案文件中注明內部架構調整有關情況和境外資產C實際內容。


      25. 對申請主體的財務指標是否有要求?

      現行法律規定并未對境內投資主體的財務情況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境外投資備案審查的真實性、合規性的要求下,曾經一度對境內投資主體的某些財務指標十分重視,譬如資產負債率、利潤率等。近些年,窗口指導意見一般不會對財務指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是,從境外投資真實性、合理性的角度,健康的財務情況有助于提高境外投資備案的審查效率。


      26. 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是否一定要提交?應該提交哪個主體的?

      商務部門一般不要求提交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但是,經審計的財務報表(Zui新年度或半年度(日歷年度或會計年度))是申請發改部門備案的必要申請材料之一。但是,考慮到某些情況下因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時間較短(如作為路徑公司的情況)、無法提供審計報告的,可以提供境內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或實際控制人Zui新的審計報告。


      27.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的內容是否可以修改?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是申請發改部門、商務部門備案所需提交的必要材料之一,而且,其內容屬于格式文本,原則上除明確說明可以修改的內容(指項目的名稱、投資主體的名稱等)外,其他文字內容(指承諾的具體事項)不允許修改。


      28. 境外中資企業報到手續在哪辦理?

      需在境外企業的注冊登記手續完成后30日內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港澳臺地區到當地聯絡辦公室或辦事處)完成境外報到登記手續。然而,有些情況下允許先完成企業注冊登記后提交備案手續且考慮到企業的相關人員的出境計劃往往另有安排或出境后往往遺忘此項手續,因此,實踐中并沒有嚴格要求,建議境內投資主體可以聯系省級外事部門溝通此項手續的辦理要求。


      29.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要提交什么材料?

      以在中聯辦辦理報到手續為例,提交材料包括:

      (一)《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原件,內容填寫完整、詳實,并加蓋境內投資主體企業公章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章;

      (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含境外加工貿易、境外機構)復印件;

      (三)新設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冊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復印件;

      (四)新設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復印件。

      注意:以上四份資料除第(一)項需原件并按要求加蓋公章之外,其余三份只需復印件無需蓋章或公證。


      30. 境外中資企業報到登記表什么時候提交?

      需在完成報到手續后的10個自然日通過商務部系統提交報到登記情況以及蓋章回執的掃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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