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備案登記丨境外投資odi流程詳細解讀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辦理業務 odi備案 辦理時間 周期1-3個月 增值服務 盡調報告/可研型報告/文件公證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在全球直接投資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仍逆勢保持高速增長,中國企業出海步伐在各種內部推力和外部拉力的作用下明顯加快。面對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去,合規的投資流程尤為重要。筆者將從境外直接投資odi流程及監管部門要求詳細分析,旨在為出海企業提供合規手續的參考。
一、什么是境外直接投資
1.境外直接投資的定義
境外投資(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簡稱“ODI”)在我國不同法規中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兩個釋義:
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3號):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發改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委【2017】11號):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2.非金融企業境外直接投資主要法規
(1)主管部門備案/核準:
發改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委【2017】11號)
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國資委:《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
七部委:《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2)外匯登記:
外匯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綜發【2020】89號)
3.非金融企業境外直接投資流程
境內非金融企業需先向發改委以及商務部申請備案或核準,取得相關備案及核準文件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ODI登記以及資金購匯及匯出。
二、發改委備案/核準
發改委對于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于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或敏感行業的項目。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投資主體應將境外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向發改委申請備案或核準,并注意以下事項:
1.投資主體情況:多個投資主體聯合開展境外投資的,應逐一說明各投資主體情況。項目涉及投資主體控制的多家境外企業的,應逐一說明有關企業情況。比如:境內企業A控制境外企業B,B控制境外企業C,C控制境外企業D。A通過D開展境外投資項目。按照“逐層穿透”的原則,應逐一說明B、C、D有關情況)。
2.投資目的地:投資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應說明具體投資路徑。比如:境內企業A在甲國設立企業a,由a在乙國設立企業b,再由b和出售方簽署關于收購丙國企業股權的協議,則投資主體應闡明整個投資路徑,該項投資的直接目的地為甲國,Zui終目的地為丙國,其他有關國家和地區為乙國。
3.項目投融資方案:包括投資方案、中方投資額及其構成等。中方投資額是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三、商務部備案/核準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對于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對于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自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四、境外直接投資登記(銀行辦理)
(一)前期費用登記
1.境內機構在尚未取得發改委以及商務部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前,擬向境外匯出前期費用用于境外投資項目籌備等,應到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并領取業務登記憑證后,以此為依據辦理資金購付匯業務。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
2.辦理前期費用登記資料清單: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
(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3.注意事項
(1)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匯發【2023】28號文取消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等值300萬美元的限制)
(2)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并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Zui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境外直接投資登記
1.境內機構在取得發改委以及商務部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后,在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券等)向境外出資前,應到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并領取業務登記憑證后,以此為依據辦理資金購付匯業務。
2.辦理登記資料清單: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 應提交各境內機構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非金融企業提交商務部門《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及發改委《備案通知書》; 金融機構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及發改備案通知書。
(3)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事項的批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材料等。
(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3.注意事項
(1)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無專用賬戶要求,但購匯資金不得進入企業經常項目結算賬戶,需通過銀行內部戶對外匯出。
(2)匯出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可匯出資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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