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海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則解讀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辦理業務 odi備案辦理 辦理時間 周期1-3個月 增值服務 盡調報告/可研型報告/文件公證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積累資本后會選擇境外投資,進軍海外,拓展海外市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中國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涉及資金出境的, 均需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辦境外投資核準與備案手續(以下簡稱“ODI備案”)。本期內容為大家講解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饗讀者。
一、ODI備案適用的境外投資情形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簡言之,只要國內企業對外投資涉及直接或間接獲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等權益即需要境外投資備案。
境外投資備案常見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1)境外新設公司;(2)境外并購公司;
二、ODI備案主管部門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下,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備案主要涉及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以及國家外匯主管部門三個部門。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在實踐中,一般以備案為主,核準為輔。
三、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界定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敏感行業目錄》及國家發改委解答,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二)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
一、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三、新聞傳媒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包括:
(一)房地產
(二)酒店
(三)影城
(四)娛樂業
(五)體育俱樂部
(六)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境內企業作為投資主體需滿足的申請條件
1. 符合境外投資的性質:屬于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取得境外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 符合主體要求:屬于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我國法律雖未規定境內企業成立需滿足一定期限方能進行境外投資,但實踐中,如境內企業成立時間不滿一年,境外投資審核較為嚴格,需要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Zui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3. 符合投資可行性要求:需要具體說明境內投資主體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的真實性。
4. 符合財務要求: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未出現虧損,同時資產負債率較低,凈資產回報率較高。
五、ODI備案辦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發改委立項;
向省/市發改委部門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待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待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所需材料:
(1) 投資決策文件(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
(2) 資金來源真實合規證明(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或驗資報告)
(3) 境外投資申報文件(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的請示)
(4)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
(5) 項目情況承諾說明函
(6) 財務報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7) 股權架構圖
(8) 投資主體注冊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
(9) 投資協議或類似文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協議或類似文件)
(10)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二)商務部審批發證;
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所需材料:
(1)備案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
(4)投資主體董事會決議
(5)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
(6)境外投資并購協議(若無并購事項可不提交)
(三)外匯管理局備案;
由企業所在地銀行放外匯,并由外管局監管。境內機構應先在其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然后辦理投資款的購付匯。境內銀行應在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后,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1)書面申請并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
(2)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3)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4)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準文件或證書;
(5)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并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境內機構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六、其他相關問題(Q&A)
1、是否要求境內投資主體主營業務與在境外的投資目的一致或有密切關聯?
答:不要求,但境外的投資目的要符合境內投資主體的商業發展需求。
2、全國哪些地區的ODI備案審查相對寬松?
答:北京、天津、海南等地區。
3、境內機構在尚未取得發改委以及商務部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前可以向境外匯款嗎?
答:可以。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以下簡稱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可憑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境內機構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并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境內機構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延期,但Zui長不超過12個月。
4、在投資款項尚未匯出,無法實際開展境外交易的前提下,申報時如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擬匯出的資金用途?
答:若投資金額未明顯過高,如低于50w美金的,一般僅需提交框架協議或意向協議書等材料對擬匯出資金的用途作出初步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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