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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境外投資的項目金額需要重新odi備案嗎?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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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進程中,有部分企業因為經營需要、擴大規模等原因,需要增加境外企業的投資項目金額。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國內企業需要重新對上述境外投資項目進行odi備案嗎?筆者將從商務部門和發改部門的規定進行分析。

      商務部門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年第3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境外投資的項目金額是《證書》中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之一,故如果項目金額發生改變,企業需要向原備案或者核準的商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交投資主體內部決策文件、資金來源情況說明等一系列材料。

      發改部門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7年第11號)相關規定: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投資主體內部決策文件、中外方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或類似文件、證明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文件等一系列材料。

      另外,根據上述11號文的規定,當出現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的事由出現時,投資主體應當向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發改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根據相關規定,如公司需要增加境外投資的項目金額,則需要分別向商務部門及發改部門辦理變更申請的手續。在辦理完成之后赴外匯管理部門及銀行辦理相關款項的匯出。

      相關規范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7年第11號)

      第三十三條    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未取得有效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第三十四條    已核準、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二)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三)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四)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核準的書面決定。備案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備案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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