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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之境外投資審批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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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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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結合《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筆者對企業境外投資審批要求及程序予以簡要整理,分為:(1)什么屬于境外投資;(2)境外投資審批要求;(3)境外投資審批程序;(4)境外投資持續監管。

      一、境外投資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境外投資的界定包括主體、行為和目的三方面內容。

      首先,投資主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實施的投資活動。其次,投資行為系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進行的投資活動。第三,該投資行為目的為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

      具體而言,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2)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3)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4)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5)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6)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7)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8)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此外,前述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二、境外投資審批要求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應當履行核準、備案程序,報告信息,配合檢查。實施核準與備案手續的相關要求如下:

      管理方式

      核準范圍

      核準機關

      核準

      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

      國家發改委

      備案

      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


      (1)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

      (2)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

      國家發改委

      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

      省級發改委

      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1)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2) 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3)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4) 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1) 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2) 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3) 新聞傳媒;(4)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具體可參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

      三、境外投資審批程序

      (一)申請主體

      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其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核準機關提交;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核準機關提交。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 投資主體情況;(2) 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3)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4) 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項目申請報告的通用文本以及應當附具的文件清單由國家發改委發布。

       (三)審批流程

      1、核準管理

      境外投資核準流程

      2、備案管理

      境外投資odi備案商務部流程

      境外投資odi發改委備案流程


      (四)境外投資項目變更

      已核準、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1)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2) 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3) 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4) 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5) 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核準的書面決定。備案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備案的書面決定。

       (五)審批文件效力

      1、作為前置審批效力

      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未取得有效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2、期限效力

      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四、境外投資持續監管

      境外投資持續監管包括投資主體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報告,以及監管部門的重大事項問詢函、風險提示,具體如下:

      持續監管

      時間要求

      內容要求

      事前

      項目實施前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大額非敏感類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事中

      投資過程中

      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產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系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

      事后

      項目完成后

      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重大事項問詢

      投資過程中

      監管部門可以就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向投資主體發出重大事項問詢函。投資主體應當按照重大事項問詢函載明的問詢事項和時限要求提交書面報告。監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項問詢函及投資主體提交的書面報告。

      風險提示

      /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其掌握的國際國內經濟社會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向投資主體或利益相關方發出風險提示,供投資主體或利益相關方參考。

      其他

      /

      局報、處罰與聯合懲戒

       需要說明的是,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執行,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且境內自然人直接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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