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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di備案登記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之商務部監管要求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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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di備案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之商務部監管要求: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商務部3號令”)規定,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odi備案商務部審批要求

      實操過程中,有些國有企業擬先設平臺公司,資金出境后,以平臺公司注冊資本金或其他資金再往下一個目的地進行再投資。此種模式在操作上,主要涉及Zui終目的地認定及再投資認定的問題。


      (一)Zui終目的地認定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辦合函〔2014〕663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商辦合函2018-247號)》,Zui終目的地是企業投資Zui終用于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

      對未設立境外平臺公司、直接在Zui終目的地投資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下稱“《證書》”)中境外企業的名稱與投資路徑的境外企業名稱一致;對通過設立境外平臺公司再到Zui終目的地投資設立企業的,平臺公司將作為境外投資路徑顯示,名稱與境外企業名稱不同。對于已利用境外企業作為平臺開展投資的,如果企業辦理該境外企業的變更手續,應理順投資路徑,明確投資Zui終目的地,為每個Zui終目的地企業換發新的《證書》,舊的《證書》同時交回并作廢。


      (二)再投資認定


      如上所述,如國有企業擬先設平臺公司,以平臺公司注冊資本金再往下一個目的地進行再投資,平臺公司是作為境外投資路徑顯示,此類“再投資”需要交回平臺公司的境外投資證書,重新按照實際的Zui終目的地申領新的證書。例如,企業先在香港設立境外企業作為境外平臺公司,再以該平臺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或通過增資的方式,Zui終投資到美國或法國,則應根據實際投資額為其美國或法國設立的境外企業分別申領新的《證書》,香港平臺公司的《證書》應交回。

      真正意義上的再投資,需要境外投資Zui終目的地企業利用其經營利潤或境外自籌資金(如向境外銀行貸款等)進行,即不涉及境內再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如此在第三國再投資實體企業的,填寫《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履行報告責任即可。

      鑫達咨詢可承接全國多地區境外投資(odi)備案服務,了解更多境外投資odi流程相關事宜歡迎咨詢李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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