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備案之境內投資主體有哪些要求?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辦理業務 odi備案登記 辦理時間 周期1-3個月 增值服務 盡調報告/可研型報告/文件公證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根據目前的監管要求,普通對外投資的企業滿足基本要求,而對于合伙企業形式的資金出境采取嚴管的要求,對此,建議避免合伙企業作為境外直接投資的主體。一起來看看odi備案時對投資主體的監管要求。
一、境外投資企業須滿足以下基本申請條件:
1. 符合境外投資的性質:屬于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 符合主體要求:屬于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我國法律未規定境內企業成立需滿足一定期限方能進行境外投資,但實踐中,如境內企業成立時間不滿一年,境外投資審核較為嚴格,需要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或實際控制人Zui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3. 符合投資可行性要求:需要具體說明境內投資主體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的真實性。
4. 符合財務要求: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未出現虧損,同時資產負債率較低,凈資產回報率較高。
二、其它要求:對于合伙企業形式的資金出境要求
(一)獨立申報
獨立申報方式中,單個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申請人,其自身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并須向主管部門提供各項申請資料;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a.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如要求境內機構提交Zui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自有資金證明等;
b.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況;
c. 境外投資的真實性,如要求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涵蓋盡職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二)共同申報
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則應當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后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后,共同向主申報人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而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無須另行申請辦理ODI審批。
共同申報方式中,有以下三點需要提請注意:
a. 發改委及商務部門關于判斷主申報人的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在目前實踐操作中,境外投資主管部門一般傾向于以持股比例較大的投資者為主申報人(具體需以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屆時的認定為準);
b.共同申報中的全部境內機構投資者,其自身均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
c. 共同申報中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路徑可以不一致,即各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亦可以通過其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的實體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
(三)聯合申報
如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聯合申報方式中,有以下兩點需要提請注意:
a. 聯合申報中的聯合ODI申報主體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此外,聯合ODI申報主體亦須滿足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況、境外投資的真實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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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聯合ODI申報主體無法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的,則主管部門可能會穿透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聯合ODI申報主體的合伙人或股東,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內機構投資者不滿足ODI審批條件或要求的,則可能會影響整個聯合申報的時間表和可行性。
b. 聯合ODI申報主體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伙兩種類型。
從實踐中ODI審批的難度考慮,我們注意到,公司類型的聯合ODI申報主體ODI審批難度比有限合伙類型的審批難度相對低;但目前實踐中主管部門仍在受理和批準有限合伙類型的投資主體提交的ODI審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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