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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di備案登記丨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商務部審批指引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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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odi備案登記丨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商務部審批指南。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需要接受境內、外諸多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或審批。僅就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在境內環節的事前審批而言,其就涉及諸多境內主管部門,除了指南(一)中所介紹的發改委對境外投資的核準或備案之外,企業還需要根據境外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在商務部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而本文將在指南(一)的基礎上,就境內企業境外投資活動商務部環節的監管,特別是核準或備案程序,進行簡要的介紹。

      一、主要法律依據:

      1、《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3、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等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

      4、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實施規程》的通知(商辦合函〔2019〕176號);

      5、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完善境外投資備案(核準)無紙化管理的通知(商辦合函 〔2020〕82號)。

      二、適用的投資活動

      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三、事前核準或備案

      (一)核準

      1、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

      根據《辦法》的規定,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

      且《辦法》規定,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2)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3)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注:但截至目前,商務部并未另行公布過該等名單。)敏感行業包括:(1)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2)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此外,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該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委在境外投資問題上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鼓勵、限制以及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等一系列意見。根據該通知,除了《辦法》規定的內容外,以下三類境外投資也需要進行核準:(1)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2、核準機關——商務部

      中央企業,即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3、核準的程序:

      辦理核準手續時,原則上不再報送紙質材料,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下稱“管理系統”)上傳提交電子材料,進行在線辦理。另外,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具體辦理流程,如下圖所示:

      4、核準的時限:

      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的:商務部應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

      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收到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二)備案

      1、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

      企業其他情形(即,除核準情形外)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2、備案機關: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3、備案的程序:

      辦理備案手續時,原則上不再報送紙質材料,通過“管理系統”將電子材料上傳提交到國家商務部或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在線辦理。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流程,如下圖所示:

      境外投資odi備案商務部流程

      4、備案的時限:

      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

      (三) 核準、備案的注意事項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四、核準、備案的效力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Zui終目的地頒發。

      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辦法》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五、報到

      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六、核準、備案的變更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七、企業終止已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

      企業終止已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應當在依投資目的地法律辦理注銷等手續后,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報告出具注銷確認函。

      終止是指原經備案或核準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企業不再擁有原經備案或核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八、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

      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即境外企業利用從境外獲得的利潤進行的再投資行為),不需要再辦理備案手續,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涉及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通過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并加蓋印章后報商務部;涉及地方企業的,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再投資報告表》并加蓋印章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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