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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odi流程法規丨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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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境外投資odi流程重要法規之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為了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為本辦法重要規定的詳細解讀

      一、境外投資概念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二、禁止情形

      1.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2. 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3.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4. 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三、備案/核準

      1.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

      2.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3.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四、監督管理部門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五、境外投資核準所需材料

      1. 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 《境外投資申請表》

      3. 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 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注意事項

      1.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2.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3. 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4. 企業終止已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應當在依投資目的地法律辦理注銷等手續后,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報告出具注銷確認函。終止是指原經備案或核準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企業不再擁有原經備案或核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5. 《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6. 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七、法律責任

      1. 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并取得《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


      2.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準。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核準,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即上述禁止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境外投資出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6.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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