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備案辦理對申請公司有何限制?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辦理業務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 辦理時間 1-3個月 增值服務 盡調報告/可研型報告/文件公證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對申請公司有何限制?根據目前的監管要求,對于合伙企業形式的資金出境采取嚴管的要求,對此,建議避免合伙企業作為境外直接投資的主體。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申請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時,根據申請主體形式為大家介紹三類申請境外投資備案的方式,以供出海企業參考。
(一)獨立申報
獨立申報方式中,單個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申請人,其自身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并須向主管部門提供各項申請資料;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a.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如要求境內機構提交Zui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自有資金證明等;
b.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況;
c. 境外投資的真實性,如要求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涵蓋盡職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二)共同申報
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則應當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后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后,共同向主申報人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而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無須另行申請辦理ODI審批。
共同申報方式中,有以下三點需要提請注意:
a. 發改委及商務部門關于判斷主申報人的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在目前實踐操作中,境外投資主管部門一般傾向于以持股比例較大的投資者為主申報人(具體需以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屆時的認定為準);
b.共同申報中的全部境內機構投資者,其自身均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
c. 共同申報中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路徑可以不一致,即各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亦可以通過其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的實體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
(三)聯合申報
如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聯合申報方式中,有以下兩點需要提請注意:
a. 聯合申報中的聯合ODI申報主體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此外,聯合ODI申報主體亦須滿足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況、境外投資的真實性等要求。
如聯合ODI申報主體無法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的,則主管部門可能會穿透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聯合ODI申報主體的合伙人或股東,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內機構投資者不滿足ODI審批條件或要求的,則可能會影響整個聯合申報的時間表和可行性。
b. 聯合ODI申報主體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伙兩種類型。
從實踐中ODI審批的難度考慮,我們注意到,公司類型的聯合ODI申報主體ODI審批難度比有限合伙類型的審批難度相對低;但目前實踐中主管部門仍在受理和批準有限合伙類型的投資主體提交的ODI審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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