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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鄭州發改委ODI境外投資備案辦理審批要求
      發布時間: 2024-06-12 10:26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

      鄭州ODI境外投資備案發改委審批要求,本文將詳細介紹發改委境外投資備案的流程。

      1. 備案部門及法規

      中國境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分別為商務部及相關地方商務部門(“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相關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委”)、相關地方外匯管理分局(“外管局”)。涉及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除進行上述一般性的核準、備案及登記外,還需通過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項目備案審批。各部門對于ODI的核準、備案或登記的具體要求及法規主要有:

      odi備案部門詳解

      2. 備案流程

      如前所述,境外投資備案主要涉及三個主管部門,需要取得相應的核準、備案和登記,分別是:

      1. 在發改委進行核準或備案。

      2. 在商務部或地方商務廳進行核準或備案。

      3. 在國家外管局地方分局進行外匯登記(所在地銀行直接辦理,地方外管局間接監管)。

      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流程

      3. 發改委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11號令”)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及應實行備案管理的ODI應通過“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進行申報。備案系統會根據填報的企業類型、注冊地和項目中方投資額等信息,自動分送國家發改委或相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受理。


      圖片

      3.1核準

      (a)主體

      依據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核準管理向國家商務部提出申請。其余情況均屬于境外投資備案。

      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和核準情形

      (b)核準程序

      1. 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依據11號令第十八條,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投資主體情況;

        (二) 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

        (三) 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四) 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2. 核準機關受理

        依據11號令第二十一條,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或者要求補正。


      1. 核準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依據11號令第二十二條,項目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如果項目情況復雜,核準機關可做出相應的評估、也可建議投資主體對材料做澄清和補充。

      3.2備案

      (a)主體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b)備案程序

      1. 提交項目申請表格

        根據11號令第二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表并附具有關文件。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2. 備案機關受理

        依據11號令第三十條項目備案表和附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或者要求補正。

      3. 備案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知書

        依據11號令第三十一條,備案機關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備案通知書。

      3.3報告

      依據11號令第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發生特定情形投資主體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具體情形包括:

      1. 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大額非敏感類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2. 重大不利情況: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產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系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

      3. 項目完成: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3.4其余注意要點

      1. 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投資的情形

        依據11號令第十六條,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2. 已核準備案的項目的變更申請

        依據11號令第三十四條,已核準備案的項目如果發生以下情形,則需要向核準機關進行變更申請:

      1. 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2. 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3. 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4. 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5.  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核準的書面決定。備案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備案的書面決定。

      鑫達咨詢提供全面的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服務,如有疑問或需協助,請隨時咨詢李經理,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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