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顯示,2022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1631.2億美元,為全球第2位,連續11年列全球前三,從規模上看,中國境內投資者共在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設立境外企業4.7萬家,覆蓋全球超過80%的國家和地區。由此顯示,境外投資依然保持火熱。境外投資途徑中Zui常見的就是“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而境外直接投資的第一步就是——境外投資備案,今天就讓阿翼來帶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境外投資備案”、“為什么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如何辦理境外投資備案”以及“常見問題”4個方面對境外投資備案做簡單闡述。
一、什么是境外投資備案
境外投資備案是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
簡單來說,境內機構投資港澳臺地區或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時,無論是新設公司還是并購股權,只要涉及直接或者間接取得境外公司所有權、控制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就需要去相關部門進行境外投資備案。
ODI投資備案流程主要涉及三個部門,分別是:
商務部、發改委以及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門:境內企業股東需要向省級商務部門或具備省級審批特權的計劃單列市、經濟區或特殊園區提交備案材料,商務部負責整體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發改委:同時向發改委提交備案所需材料,并由其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銀行&外管局:外管局負責監管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備案手續完成后,需要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在銀行完成外匯登記手續。
相關部門的監管重點及相關法規如下圖所示:
二、為什么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在回答“為什么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了解的是,在哪些情況下我們需要境內機構出示境外投資備案文件,實務中常見的情形有:
1、境內機構對外投資時,有匯款到境外的需求,銀行會要求企業提供境外投資備案文件,銀行才會同意進行匯款操作;
2、境內機構的國外子公司在開立當地的銀行賬戶時,當地銀行可能會需要內地母公司打一筆款項到這個賬戶作為激活款,那么,境內母公司要提供境外投資備案證書,銀行才會同意匯款到境外;
3、如果境內機構在海外設立的子公司,有再返回國內設立外資企業的需求,在國內新設外資企業開立外匯銀行賬戶時,銀行會要求提供之前國內公司對海外子公司投資所申請的境外投資備案文件;
4、境內機構投融資需求較大,需要合并財報時,需要做境外投資備案,才能合理地將境外子公司業務并表。
由此可以看出,境內機構在對外投資、經營過程中,尤其是出現資金跨境流動的情況時,均需要出示境外投資備案文件,而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前述“投資”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而不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將導致:
資金無法通過銀行合法匯出,未來境外主體所獲利潤也將面臨無法返回境內;
境外子公司無法完成返程投資,影響海外上市進程;
無法享受我國政府相關補貼和獎勵,包括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和“兩反一保”應訴補貼等,更有甚者境內主體將在一定時限內被禁止任何境外投資行為。
相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境內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并限期改正,對境內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如何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如上文所述,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涉及的主管部門有:商務部門、發改委和外管局(銀行),整體流程如下:
上圖中有兩處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內容:
境內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的申請條件:
投資主體和成立時間符合要求:投資主體需要為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要求真實性要求: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查,針對本條,往往需要境內企業提供銀行 流水等資金證明文件。
財務要求:Zui近一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凈資產回報率高于5%,同時資產負債率低于70%。
境外投資備案根據投資的金額大小、所屬行業、投資目的地等因素,分為備案制和核準制。項目類型所對應的審核層級詳見下圖:
境外投資備案所需資料
投資主體的資料
1、境內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正反面照片;
2、公司Zui新年度的企業資產、經營情況(凈利潤、凈資產、總資產等);
3、公司簡介(主營業務、近三年運營情況、產品優勢、股權結構);
4、境內公司銀行資信證明;
5、境內公司上年度的審計報告;
6、境內公司股權架構圖(復雜架構需標明實際控制人);
7、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行性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估等);
8、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及用途(資金的詳細測算和明細,以及相應的租金合同、訂單合同等支持文件)。
目標公司的資料
1、目標公司注冊證明、章程(外文的需提供翻譯件);
2、目標公司簡介(主營業務、股權結構、近三年運營情況、產品在投資地優勢、選擇投資地的原因、開展境外投資的必要性和盈利點);
3、目標公司主營業務情況:介紹、優勢、特點、核心競爭力及公司業績目標、贏利點;
4、目標公司核心產品/技術介紹;
5、目標公司運營計劃(擬定租用辦公地址大小、租金,當地聘用人員、及外派人員數量,業務開展計劃);
6、投資環境分析評價(投資所在地政治、經濟等方面風險分析)。
整個流程耗時將近2-3個月,辦理成功后會得到兩份分別由商務部和發改委頒發的證書——《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三、境外投資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一)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事先需要知曉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國務院層面,請關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請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和《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等。其他部門層面,請咨詢相應部門。
(二)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于《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以下稱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1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1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三)11號令第二條“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其中“資產、權益”的范圍是什么?
答:11號令中的“資產、權益”包括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各類資產、權益。
(四)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核準?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備案?
答: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11號令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五)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什么形式開展的境外投資?
答: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境外投資。例如,境內企業A直接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境內企業A將資產、權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為a提供融資擔保,由a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
(六)11號令將“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其中,“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穿透至哪一層級?
答:11號令所稱“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穿透至Zui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七)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答: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投資主體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無需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辦理有關手續。
(八)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九)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十)11號令中所稱“境內自然人”,是否指擁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
答:11號令所稱“境內自然人”指的是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境內自然人。
(十一)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履行有關手續? 答:是。
(十二)境外企業B的主要資產C位于中國境內,境內企業A直接并購境外企業B,從而獲得境內資產C。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內企業A并購境外企業B,獲得境外企業B的相關權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十三)境內企業A擬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交易資金擬于境內支付。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李經理企業境外投資備案辦理全程代辦內容
①對外投資方案的設計與評估;
②全程指導準備境外投資備案辦理的規范性材料(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真實性承諾、股權架構、資金證明等);
③編制盡職調查報告、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及說明、投資環境分析、盡職調查等內容)、投資項目說明、備案表等境外投資申報文件;
④在發改委、商務部門提交書面和系統的資料,協助完成外匯管理局的登記手續;
鑫達咨詢提供全面的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服務,如有疑問或需協助,請隨時咨詢李經理,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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