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公司注冊及資金出境合規手續辦理指南。中資企業申請尼泊爾新公司注冊、通過股份轉讓投資到尼泊爾當地公司、通過貸款投資到當地公司、技術轉讓等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清單不同。且注冊程序比較繁瑣,提交的文件容易出現內容遺漏、寫錯填錯或投資者對填寫要求不理解等問題,可找一名熟悉注冊程序的律師,確定相關費用和報酬,由其全權協助辦理。鑫達李經理主要為中資企業辦理資金出境到尼泊爾公司的合規手續境外投資備案,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中資企業投資尼泊爾進行商業往來時在當地申請尼泊爾公司注冊需要哪些手續?以及境內企業資金到尼泊爾公司時的合規手續境外投資備案辦理解讀。接下來一起來看看尼泊爾公司注冊及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指南。企業類型及其成立條件
根據尼泊爾的法律,有以下類型企業:
(一)私人有限責任公司
在尼泊爾,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外國投資Zui常見的公司類型。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事務上具有靈活性。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Zui少1位,Zui多可達101位。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市場上公開交易。法律沒有對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做出Zui低資本要求。但是,每個投資者至少要有5000萬尼泊爾幣(約為45萬美元)才能建立一個有外國投資的公司。
(二)上市公司
公共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要求Zui少有七名股東,而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公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擁有至少1000萬尼泊爾幣(約為9萬美元)的實收資本。根據《公司法》,從事銀行、金融交易、保險、證券交易所、養老金、共同基金和電信服務業務的公司必須注冊為公共有限責任公司。至于購買公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交易,則是根據尼泊爾證券委員會的規定,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OTC)進行。
(三)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和聯絡處
外國公司還可以選擇在尼泊爾設立聯絡處或分支機構。他們可以設立聯絡處,代表外國公司進行聯絡和通信、雇傭員工,但不得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和收取報酬。如果外國公司在尼泊爾境內進行30天及以上的經常性交易或業務,則必須設立分公司。擬設立分公司的外國公司,必須取得有關的推薦或與授權單位達成協議。外國公司的聯絡處可以轉換為分公司。
五、外國投資的程序和文件要求
(一)首次外國投資審批
外國投資需要事先獲得工業部或投資委員會的批準,具體取決于擬投資的規模。超過60億尼泊爾幣(約為5400萬美元)的投資由投資委員會批準,低于該數額的投資則由工業部批準。
盡管《2019年外國投資和技術轉讓法》要求在申請后的7天內提供投資批準全套文件,但實際上需要一個多月才能獲得工業部的初步批準。外國投資批準所需的文件包括投資者的公司簡介、投資者銀行簽發的財務信譽證書、顯示財務細節的項目報告、投資者的董事會決議和投資時間表。審批機關審核投資是否在許可行業內進行,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適用法律和規定的格式。
在獲得工業部的外國投資批準、商業車輛注冊、商業和稅務注冊以及工商注冊后,在就批準的投資額進行投資之前,還應獲得尼泊爾中央銀行——Rastra銀行的批準。
(二)公司注冊成立
如成立公司,在提交申請前,公司名稱必須予以保留及批準。公司名稱獲得批準后,必須在線上傳外商投資批準以及投資者的章程文件、董事會會議記錄、新公司的章程文件(尼泊爾文),需將紙質副本提交公司注冊處并附上注冊費付款收據。
(三)商業、稅務和工商注冊
公司成立后,必須在本地辦事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主要材料是新成立公司與租賃物所有人簽訂的租賃協議、出租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之前的完稅憑證。公司應在工業部辦理行業登記。行業注冊所需的關鍵文件是當地的推薦信、行業位置圖和其他公司文件。
(四)二次投資審批
外國投資金額的引進需要獲得尼泊爾Rastra銀行的投資批準。在尼泊爾注冊成立的公司應提交投資申請,并附上投資時間表、信用信息局的非黑名單信函、一年內不撤回投資的承諾函、合法投資來源的聲明和投資金額的合法使用、Zui終受益人的身份和投資來源的詳細信息。
(五)特定許可證
在開始營業之前,必須獲得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許可證,例如環境許可證和其他特定部門的許可證。
中資企業出海合規手續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指南
境外投資備案流程涉及多個環節和程序,投資者需嚴格依照規定操作,確保備案申請的順利進行。遵循備案流程不僅有助于規范境外投資行為,還能有效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未來的投資活動中,投資者應持續關注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投資策略,以更好地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實現境外投資的可持續發展。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審批流程:
第一步:是確定投資項目并準備相關材料。投資者應慎重選擇投資項目,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同時,需準備投資申請書、投資方案、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二步:是向有關主管部門遞交備案申請。根據相關規定,境外投資需向發改委備案,具體備案程序可咨詢。投資者應填寫備案申請表格,提交所需材料,并按要求繳納備案費用。
第三步:是審批機構受理申請并進行初審。發改委受理備案申請后,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材料符合要求,將進入下一步審批程序;如存在問題,將要求投資者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第四步:是審批機構進行實質審查。發改委將對投資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包括項目的合規性、風險評估、合同條款等方面。審查期間,可能會要求投資者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材料。
第五步:是備案機構作出審批決定。經過審查后,發改委將作出是否批準備案的決定,并通知投資者。如備案獲得批準,投資者可繼續推進后續工作;如備案未獲批準,投資者需了解原因并作出相應調整或申訴。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涉及的三大審批部門
境外投資(ODI)備案涉及到商務部、發改委以及外匯局三個部門。
首先,境內企業股東需要在其注冊處商務部門和發改委辦理ODI備案手續。商務部負責整體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其次,發改委負責監管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Zui后,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外管局負責監管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在銀行完成外匯登記,經審核后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憑證》。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審查重點
1. 境內企業運營情況審查
境內資金將通過境內公司向外匯出,故首先需核查的是申請實施境外投資的境內公司運營情況,監管機構會從:
■ 企業成立時間(需成立滿一年以上)
■ 經營范圍(與擬投的境外項目是否匹配或具有相關性)
■ 經營狀況(是否具備可持續盈利能力)
■ 境內股東/合伙人情況(各股東/合伙人均需資信良好)
■ 投資領域等多個維度考量境內企業
核心是確認該主體具備與其申報投資資金、境外投資項目相匹配的真實投資能力。
2. 投資資金來源審查
在投資資金來源方面,監管部門主要關注其是否真實合規,針對不同的資金來源,監管部門在核查方式和關注點上各有側重:
■ 企業自有資金:關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銀行賬戶流水
■ 銀行貸款:關注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中是否對資金用途有相關約束性條款等
■ 權益性出資:關注資產交易的原始憑證
■ 募集資金:關注基金管理人及產品本身的合法合規性
3. 境外投資項目審查
監管部門會進一步關注境外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及資金出境后的去向,要求境內企業提供資金出境的具體使用計劃,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境外投資活動,不存在抽逃資金、涉嫌洗錢、損害國家經濟安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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