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入探索出海的浪潮之際,企業需要清楚了解ODI備案在海外投資合規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在現有政策下進行合法有序的操作,實現企業合法合規出海。李經理將從odi備案流程、odi備案流程的具體操作步驟及相關注意事項展開論述,為企業進行ODI備案提供指導與幫助,并就部分企業歷史上應履行而未履行境外投資備案手續的瑕疵提出補正方案。
一、全國odi備案登記流程
從整體流程上看,境外投資備案需要經過三個部門的備案/核準及登記,即發改委備案/核準、商務部備案/核準、外匯局登記(移交銀行辦理,補登記除外),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具體如下:
1.發改委負責監管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2.商務部負責整體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3.外匯局負責監管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取得前述兩份證書之后,需要在銀行完成外匯登記手續,由銀行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憑證》。
企業履行以上各步驟涉及的手續后,即完成境外投資備案/核準工作,方可實施境外投資項目。
二、odi備案登記流程的具體步驟
(一)發改委備案/核準
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或備案,主要審查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等。企業應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涉及敏感國家、地區和敏感行業以及投資額大小,選擇向國家發改委或省級發改委核準/備案,具體受理機關可參考下表:
企業向發改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時,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詳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具體以“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的相關要求為準。
(二)商務部門備案/核準
商務部門負責對企業境外投資結構、投資經營范圍、投資目的地等進行審批和備案。商務部對境外直接投資實行“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引入負面清單,除在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投資需要實行核準管理外,根據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非涉及敏感國家或行業的境外投資(包括新設與并購),均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受理機關可參考下表:
以深圳市的企業為例,如擬新設境外子公司,且不涉及敏感國家、地區或敏感行業時,僅須向深圳市商務局申請境外投資備案。企業可登錄商務部門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深圳市行政審批服務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申報,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可參見廣東政務服務網關于企業境外投資備案事項的辦事指南。
(三)外匯局登記(移交銀行辦理,補登記除外)
銀行負責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投資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企業在向銀行辦理外匯登記前,需要取得發改委及商務部門分別下發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除此之外,企業還需要提交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具體以當地銀行的實際要求為準。
三、企業odi備案登記需注意哪些要點?
國家在鼓勵企業合法合規出海的同時,也進一步加強關于企業“非理性對外投資”的監管。2016年12月6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四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相關部門將密切關注企業在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出現的“非理性對外投資”的傾向,以及大額非主業投資、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母小子大”、“快設快出”等類型對外投資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建議有關企業審慎決策。
(一)境外投資中的異常行為認定
根據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提出的監管傾向,企業如存在以下境外投資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存在異常情況并容易受到監管部門重點關注:
1.部分企業的實際境外投資項目與其境內母公司主營業務相去甚遠,不存在任何相關性;
2.部分企業在境外的實際投資規模遠大于投資主體,境內母公司的注冊資本,母公司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狀況難以支撐其在境外投資的子公司,即“母小子大”;
3.為實現境內資產迅速對外轉移出境,部分投資人設立一個“空殼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專門進行境外投資,在境內無任何其他經營活動,造成成立不足數月的企業,在無任何實體經營的情況下開展境外投資活動的現象。該投資主體在資金順利出境后可能通過減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資項目,達到“快設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資主體的設立成為境外投資流程中的工具。
4.部分企業的投資款來源異常,涉嫌個人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和地下錢莊等非法經營活動。
(二)企業進行ODI備案登記的注意事項
結合相關部門的監管意見和市場主體申請ODI備案的經驗,企業如擬進行境外投資,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1.投資主體要求:屬于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原則上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兩種形式均可,但對于存在較多自然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主管部門就其對外投資采取嚴管政策從而增加備案難度,因此建議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主體申請ODI備案登記。
2.成立時間要求:原則上未明確規定境內企業需滿足一定成立期限方能進行境外投資,但鑒于主管部門對于“快設快出”情形的嚴管傾向,實踐中如企業成立時間不滿一年,則通過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3.投資可行性要求:需要具體說明境內投資主體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的真實性。為提高企業ODI備案通過可能性,建議重點關注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文件,如銀行存款證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銀行出具的含融資金額的意向書等。
4.財務要求:Zui近一年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凈資產回報率高于5%,且資產負債率低于70%。建議采用具備一定資產規模及運營效益的實體作為境外投資主體,并與擬境外投資項目的經營規模相匹配,避免“母小子大”。
5.境外投資方向要求: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將境外投資項目分成了鼓勵開展、限制開展和禁止開展三類情形,通過“鼓勵發展+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根據國務院的相關指導意見,“鼓勵發展+負面清單”的主要內容如下:
雖然上述意見中明確了鼓勵類的境外投資項目類型,但在實際備案過程中,主管部門并未對相關鼓勵類項目開放“綠色通道”等便利程序;限制類項目因涉及敏感地區、非理性對外投資行為等情形,會增加審核/備案難度。因此,建議企業結合境內主營業務的實際情況,盡量著眼于鼓勵類的境外投資項目,提高項目落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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